美漢24年冤獄獲賠逾百萬美國佛羅里達州當局因為錯誤作一名男子定罪,令他坐了24年冤獄,向該男子賠償125萬美元。該名現年46歲的男子,在1982年被法庭裁定2項強姦及1項持械行劫罪,被判入獄130年。但到了2006年,透過脫氧核糖核酸(DNA)測試,證實他跟案件無關,當庭釋放。佛州州長克里斯特在簽署賠償令時表示,明白到無論多少錢也不能彌補對方失去的時間。該名男子在獄中修畢一個教育學位,並且擔當園丁,獲得滅蟲牌照。(明報2008/4/18)
今天看到這則新聞,想起了早前在電影節看過一套由周防正行執導的電影《儘管如此我沒做過》,引起了我一些回響。不禁到處問身邊的朋友:作為一位法官,釋放了一名罪犯罪大還是冤枉了一個無辜的人罪大?大部份的答案均是後者,因為大都認為犯罪者脫了罪,有二分一機會不再重犯,但捉了一個無辜的人,罪犯仍舊可以逍遙法外,那為何要多害一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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